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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度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必一运动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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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度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

日期:2025-06-13 浏览: 

  高某、吴某、白某未成年人诈骗案——用好“两令一书”制度,助力涉罪未成年人回归正途

  王某诉某经销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

  某居民委员会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家庭监护职能欠缺时,应支持居民委员会承担监护职责

  丁某甲、丁某乙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呵护未成年人成长

  王某与姜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两女:王某甲(8周岁)、王某乙(3周岁)。二人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两个女儿均由姜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此后,王某与姜某因女儿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多次诉至法院,王某于2023年起诉要求变更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姜某又起诉王某要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判决后,王某又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王某甲的抚养权。双方历经多次诉讼,矛盾愈发尖锐,难以调和。

  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孩子比较内向,面对父母间的矛盾无所适从,已经产生心理伤害。在征得父母和孩子同意后,由法院聘请心理专家,免费为孩子及父母做心理辅导,确认孩子当前出现的心理问题,对其进行正向引导,并从心理及法理角度对父母关于抚养权方面提出建议。最终,王某放弃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姜某也自愿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双方握手言和,并表示今后会承担起做父母的责任,共同守护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数据显示,我国心理健康问题呈低龄化发展趋势,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家庭的破裂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影响巨大,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需要整合各方力量共同施力,形成行之有效的联动举措。本案突破传统家事审判单纯依靠法律条文裁判的局限,将心理干预深度融入司法流程,开创“法理+心理”协同解纷新模式。通过专业的心理干预疏导和释法明理,精准把握当事人情感诉求与矛盾根源,化解纠纷,帮助未成年人走出心理阴影,最大限度降低了家事纠纷对他们造成的不利影响。

  高某、吴某、白某系某中专在校生。三人因经常出入台球厅而结识,为“挣快钱”通过某软件与上游诈骗人员取得联系,高某使用吴某手机、白某电话卡,在电诈人员指挥下拨打被害人张某的电话。电诈人员冒充南方航空客服人员,以退航空延误险为由,要求张某按指令操作手机,致使张某被骗人民币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积极上缴违法所得及罚金,故对三人适用缓刑,并附加《禁止令》,禁止三人在缓刑考验期间进入网吧、台球厅等娱乐场所,阻断犯罪“危险源”。随案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被告人父母定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向被告人及相关部门送达《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为被告人重返校园,回归社会扫清障碍。现三人均已重返校园读书,一人考入长春高等职业学校。

  “教育、感化、挽救”是法律规定处置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方针。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既要重视“办案”更要重视“救人”,重塑涉罪未成年人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本案中,法院通过“禁止令”限制涉罪未成年人特定行为,预防其再次接触诱发犯罪的因素,有效减少再犯的可能性;通过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人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并纠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并通过配备“家庭教育指导师”为家长提供科学教育指引,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和质量,预防犯罪发生;通过发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免遭社会歧视,减少心理负担。“两令一书”建立了通过法律手段促进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有效机制,对于帮助未成年人“迷途知返”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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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9月,王某反映自己的两个孩子(分别为7岁和11岁)在两个月内分十余次于某经销店购买了价值5800元的动漫卡牌。王某认为,某经销店有能力判断未成年人的消费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故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某经销店应返还购物款。因部分卡牌已被拆封、损坏,无法二次销售,双方就返款事宜未能达成一致。

  法院受理案件后,与检察院、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动开展纠纷调处工作。最终,家长与经销店就争议金额协商一致,签署调解协议,经销店退还王某部分购物款,王某返还经销店未开封动漫卡牌。

  近年来,未成年人买卖物品、游戏充值等大额消费的纠纷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和社会争议不断升温。未成年人短时间内的多笔大额消费,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其行为在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应当无效,但家长亦应对其疏于监护职责承担一定责任。此案通过调解解决,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醒引导商家明晰法律规定,对购买者未成年人身份有效辨别,强化社会责任,共同营造未成年人良好消费环境。另一方面,作为家长更应充分履行监护责任,监督引导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消费观念,规制随意消费行为。此外,由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事商家开展合规经营检查并出具整改意见,检察院加强监督调解程序合法性,法院提供法律指导、进行司法确认的多元联动模式,为深化“1+N”府院联动协同治理模式高效协作定分止争,提供了生动范例。

  赵某系出生三个月的女婴。其母系四级智力残疾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系智力不健全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外祖母四级智力残疾,其兄未成年,上述四人均无固定收入,以最低生活保障作为经济来源。赵某祖父母及外祖父均已去世,姑姑不愿抚养赵某。2024年5月,辖区居民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居民委员会为监护人。当地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变更监护人。赵某的父母无固定收入,经济困难,且智力均有缺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现有情况应认定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综合上述事实,法院判决撤销赵某父母监护人资格,指定居民委员会作为赵某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形成了以家庭监护为主,社会监护为辅、国家监护兜底的全方位监护体系。国家监护制度作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制度,在其他监护人缺乏监护能力时,应当主动担当起监护职责,确保监护到位,守护好未成年人的成长。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当家庭监护保护功能弱化,面对未成年人极为不利的成长环境,居民委员会主动承担国家监护制度的主体责任时,人民法院应从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依法变更居民委员会作为监护人,使国家监护制度有效落实,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本案为国家监护制度的具体适用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实践样本。

  被告人牟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其与被害人张某均系某汽车美容装饰中心刷车工。牟某刷车时因工作不细致被张某批评,二人发生口角,牟某当场称要整死张某。张某在将上述情况告知老板后,老板通知牟某要将其解雇。牟某对张某心生怨恨,于当日9时许持铁锤猛击坐在店门外的张某后脑数下,张某直接趴倒在地,牟某仍持续击打张某后脑十余下,店内员工郭某将牟某拦下,牟某将铁锤扔向张某,后挣脱阻拦捡起铁锤继续击打张某头部数下,张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牟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张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牟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不适用死刑。虽牟某有自首情节,但其趁被害人不备,持铁锤多次击打被害人后脑,在被人阻拦情况下,仍继续持铁锤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性质极其恶劣,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牟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牟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年少不是“免罪金牌”。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绝不能因犯罪人未成年就片面强调从宽、该罚不罚,对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要坚决依法惩治,体现刑罚的威慑警示作用。本案中,牟某不顾他人阻拦,几番持铁锤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死亡,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造成后果严重。法院未因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自首情节而对其“一刀切”式的从轻处罚,而是根据其犯罪情节、后果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发挥刑罚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作用。

  丁某(12岁)父亲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害身亡,母亲长期在外务工,共同生活的外祖父母年事已高,收入微薄,难以负担丁某生活、教育支出,家庭生活困难。丁某祖父去世,祖母依靠丁某父亲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丁某父亲死亡后,丁某和祖母陷入生活困境,二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祖母年近七旬,基本不具备劳动能力,身患多种疾病。丁某尚未成年,父亲被害身亡,母亲常年在外务工,外祖父母年事已高,收入微薄,难以负担丁某生活、教育支出。刑事案件获赔部分经济损失尚不足以解决丁某及其祖母的生活困难,符合法律规定的救助情形,应予司法救助。法院结合救助申请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困难程度等情况,决定向丁某及其祖母分别发放司法救助金5万元,并与社保、妇联、教育部门协作,共同开展联动帮扶救助和跟踪回访。被救助对象生活保障、心理健康等均得到明显改善。

  司法救助是法治温度的传递。本案中,考虑到面临生活困境的救助申请人“一老一小”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在依法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的基础上,对接属地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将一次性“当下救”延伸为“长久救”,实现救助效果最大化,彰显了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和“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取向,让被救助人深刻感受到党和国家所给予的政策性、法律性温暖,感受到全社会大家庭的关心关爱。

  为更好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吉林法院多措并举,内外联动,全面整合救助资源,开拓多元救助渠道,与检察机关、民政、教育、司法、慈善组织等十部门建立了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同时,省高院牵头设立“吉林省司法救助慈善基金”,已筹集677.1万元,将全部用于帮助涉案危困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等,倡议爱心企业、人士进行捐助。( 胡兴启 刘立云 刘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