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璞泰来”)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9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8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方祺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监事会经审议通过《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4年8月20日披露的《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和《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监事会经审议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之情形,也不存在改变和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之情形。
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4年8月20日披露的《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璞泰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9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8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5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5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梁丰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4年8月20日披露的《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董事会经审议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之情形,也不存在改变和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之情形。
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4年8月20日披露的《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226号文《关于核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706,791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90.55元/股,发行总额为人民币459,149.9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50.3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8,699.64万元。上述资金于2020年11月25日到位,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于2020年11月25日出具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61453494_B03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普通股募集资金(含利息净收入、理财收益)余额为54,494.25万元。
2024年1-6月,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30,940.22万元。其中:年产5万吨高性能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建设项目使用26,945.96万元;锂电池隔膜高速线日止,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24,111.53万元(含本年利息净收入、理财收益)。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741号文《关于核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1,787,554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23.16元/股,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82,059.9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546.9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1,513.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1月7日到位,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审验,并于2023年11月8日出具安永华明(2023)验字第70036285_B01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普通股募集资金(含利息净收入、理财收益)余额为136,551.59万元。
2024年1-6月,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43,156.90万元。其中:年产10万吨高性能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建设项目使用23,707.26万元;年产9.6亿平方米基膜涂覆一体化建设项目使用19,449.64万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94,662.14万元(含本年利息净收入、理财收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同时,公司及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分别与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河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已开立的202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同时,公司及保荐人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已开立的2022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8,406.45万元人民币置换已预先投入相应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置换出具专项鉴证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原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上述置换已完成。
2、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2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45,045.06万元人民币置换已预先投入相应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置换出具专项鉴证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置换已完成。
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10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35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对象为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对象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等产品。上述现金管理额度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额度和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为20,000万元。
除上述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为积极把握四川省在能源、用工、交通运输、产业政策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20日分别召开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年产5万吨高性能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四川紫宸;“年产24900万平方米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锂电池隔膜高速线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四川卓勤,对应的实施地点均变更为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项目投资综合和投资内容均无实质性变化,不会对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项目面临的风险与公司在《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中所提示的募投项目风险相同。
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与《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案一致,公司无实质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本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已经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