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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9月23日举行了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公告如下: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共计834人,代表股份802,469,232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数的24.742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2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32人,代表股份802,448,632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24.7421%。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833人,所持股份总数为218,682,766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6.7427%。
本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孙宪超律师、方湘子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提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投票,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78,925,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661%;反对22,938,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85%;弃权60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5,138,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338%;反对22,938,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894%;弃权60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8%。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孙宪超律师、方湘子律师见证了此次股东大会,并为此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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